第三章 醫學倫理學的基本理論
醫學倫理學的理論基礎 |
生命論 |
(1)生命神聖論、生命品質論、生命價值論的概念 |
人道論 |
(1)醫學人道主義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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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論 |
(1)美德論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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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論 |
(1)公益論的含義 |
重點、難點是什麼?如何突破?
三種生命論的內容及其意義、醫學人道主義的主要內容。
採用比較、聯繫的方法掌握這些內容。
一、生命論
(一)生命神聖論
1.概念所謂生命神聖論就是指人的生命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黃帝內經》中說:“天覆地載,萬物悉備,莫貴於人。”唐代孫思邈在《備急千金要方》中說:“人命至重,有貴千金。一方濟之,德逾於此。”
2.生命神聖論的倫理意義
首先,尊重、重視和保護人的生命
其次,為推行醫學人道主義,反對非人道的醫療行為奠定了基礎。
再次,對於反對不平等的醫療制度,實行一視同仁的醫德規範具有積極意義。
3.生命神聖論的局限性
生命神聖論缺乏辯證性,過於強調生命的數量和生命的生物屬性,以至於使醫學片面地追求維持生命數量,延長一切生命,因而在一定意義上制約著現代醫學技術的應用和發展。現代醫學的發展過程中,有許多問題與生命神聖論產生了衝突。
(二)生命品質論
1.概念生命品質論是以人的自然素質的高低、優劣為依據,衡量生命對自身、他人和社會存在價值的一種倫理觀。
生命品質的標準:是指個體生命健康程度、德才素質、治癒希望、預期壽命等。
2.生命品質論的倫理意義
(1)生命品質論是人類走向成熟的標誌。對生命的存在提出了優質的要求。
(2)控制人口數量增長和提高、保護和改善人口品質。
(3)為醫務人員對某些不同生命品質的病人,且採取相應的治療原則、方法和手段提供了理論依據。
(4)對於合理、公正地分配衛生資源
(三)生命價值論
1.概念生命價值論,是以人具有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統一來衡量生命意義的一種理論。
判斷生命價值高低或大小,主要有兩個因素:一是生命的內在價值,即生命本身的品質(體力和智力)是生命價值判斷的前提和基礎;二是生命的外在價值,即指某一生命對他人、社會的貢獻,是生命價值的目的和歸宿。
2.生命價值論的倫理意義最突出的一點就在於它能將生命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統一起來,並以此來評價生命的價值,可以避免對個體生命的某一階段或某個時期來判斷生命的價值。
二、人道論
(一)醫學人道主義的含義
醫學人道主義是一般人道主義在醫學領域的特殊應用,它既具有人道主義的本質內涵,又體現了在醫學中作用的特殊意義。
(二)醫學人道主義的歷史發展
1.古代樸素的醫學人道主義對病人樸素的情感流露,表現為對病人的關心、同情、仁慈、救人活命等。
2.近代醫學人道主義近代醫學人道主義進入到實驗醫學時期,具備了科學性。無論是在深度和廣度上,還是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比古代的醫學人道主義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近代醫學人道主義的局限性,它只重視生命的自然屬性,忽視了生命的社會屬性。
3.現代醫學人道主義醫學人道主義的動機和效果不限於自然的人,還包括社會的人。其次,醫學人道主義的對象也由單個病人擴展到社會,人道主義施行者也由臨床醫生擴展到所有的醫務工作者。
(三)醫學人道主義的核心內容
1.尊重病人的生命是醫學人道主義的根本思想。
2.尊重病人的人格與尊嚴。
3.尊重病人平等的醫療與健康權利。
4.注重對社會利益及人類健康利益的維護。
5.社會及病人對醫院、醫務人員利益和價值的尊重。
三、美德論
(一)美德論的含義
所謂美德是指高尚的思想、品德、情操與語言、行為的和諧統一。
(二)醫德品質的含義
醫德品質是指醫務人員按照一定的醫德準則行為時,表現出來的穩定特性或傾向。醫德品質應包括醫務人員對醫德原則和規範的認識,也包括醫務人員在認識的基礎上所產生的具有穩定性特徵的行為習慣,是主觀認識與客觀行為的統一。
(三)醫德品質的內容
1.仁慈
2.嚴謹
3.誠摯
4.公正
四、公益論
(一)公益論的含義和內容
公益即公共利益、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公益論即關於公共利益的理論。醫學倫理學的公益論就是從社會和全人類的長遠利益出發,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利益矛盾,使醫療活動不僅有利於病人個體,還有利於群體乃至後代,有利於人類生存環境的改善,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
主要包括:
1.群體公益慈善 林松茂公益首先是著眼於群體的概念,著眼於絕大多數人的利益。
2.科學公益科學公益就是要求醫學科學的發展必須符合人類的長遠利益。
3.後代公益就是提倡在對當代人健康負責的基礎上,保障後代的健康,給後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包括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等。
4.醫療群體公益醫療衛生服務要以病人為中心,但並不排除兼顧醫務人員的利益。
(二)公益論的基本原則
要求在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期利益的關係時,堅持個體利益與群體利益兼顧,以群體利益為重;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兼顧,以整體利益為重;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兼顧,以長遠利益為重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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